办案小结 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简单从证据方面看,有事实有证据。但从细节方面看,主观方面,此前出现矛盾时赵某某躲避“被害人”;客观方面,证人所处位置,证人、赵某某、被害人的具体位置、角度,会影响证人对赵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距离的直接感知,且路边有树,现场的细节已超出正常视力的可视范围,即存在视觉假象可能,证言存在猜测性、推断性,且证言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判前,辩护人将无罪辩护意见向主审法官进行了解释,公诉人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