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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法拘禁罪怎么判?
作者:张贵民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辽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删除,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0%-2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