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辽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