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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疗案的胜诉
作者:耿战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1日
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得知其出售给上海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气囊导尿管,被原告认为是造成他们父亲死亡的原因。公司即聘请作为公司顾问的本律师应诉。 原告主体本是当事人其父一人,其先将医院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其父作为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医院的起诉。不久,其父死亡。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父之子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后根据案情需要,依法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本案前后共进行了四次开庭,历时半年。 原告诉称,其父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排尿不畅,院方为其父使用导尿技术。后在更换导尿管时发生导尿管无法脱落,医务人员经过三个多小时手术,最后强行将导尿管拔出。事后,医院告知了解情况的家属,该导尿管是被告公司售予医院的。院方通过试验证明是由于导尿管微孔阻塞,无法通气造成的。 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生产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属于产品质量有瑕疵,故要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并要求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导尿管,证明因该管有质量问题,故无法从患者体内拔出。医院在采取膀胱镜手术取管时,将其剪为三段。2,医院证明,为患者使用的导尿管是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3,医药费每日清单,证明有关费用。4,一位证人的证言,证明患者在强行拔出导尿管后,身体状况明显变差。 被告公司答辩,患者入院前,因长期卧床及不能自行排尿已在外院治疗时留置导尿管。进入被告医院后,医务人员已数次为患者更换导尿管。 事发时,当护士再次为患者更换导尿管时,发现该导尿管的水囊不能防水,而使导尿管不能拔出,致使无法更换新的导尿管。医生当即决定在CT引导下进行膀胱穿刺术,以刺破水囊,取出导尿管。但由于水囊在膀胱内漂浮移动,未能刺破水囊而没有成功。后改用膀胱镜下刺破水囊,才取出导尿管。公司方律师认为事发后肇事导尿管未由三方封存,对原告提供的导尿管是否就是肇事导尿管提出异议。 公司方举证向医院供货的导尿管产品中也有其他公司生产的导尿管,在之前医院也直接向其他公司购买导尿管用于临床,律师认为因此不能排除肇事导尿管存在由医院向其他公司购买使用的可能。审理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导尿管已被医院剪为三段,气囊也被戳破,鉴定部门表示无法鉴定。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声称导尿管质量有问题,源于医院医师的一种说法,而无具体证据证明,同时医师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说法不应采信。 被告公司指出,患者住院时已有冠心病、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而导尿管无法从患者体内取出,可能基于各种因素,或者是长时间置留导尿管引起患者本身生理机能变化导致导尿管管道堵塞,或者是医疗服务的不规范引起,或者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在未能排除其他因素是肇事原因的前提下,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医院辩称,医院时采用膀胱镜进行手术的,而膀胱镜检查是比较常见的医学检查,不会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 由于原告仅以公司产品质量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司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本律师认为,由于原告经验不足,对此证据不足的案子,应当改为只向医院起诉,因为人民法院通常会从人道主义出发,通过调解,让医院补偿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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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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