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起事故获两次赔偿,满额九级交通事故赔偿与满额工伤赔偿
作者:黄思君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2015年8月5日6时40分,任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上班途中的罗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罗某某受伤,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后罗某某求助于本律师,希望能够迅速获得较高的赔偿。
纵观整个案件,重点就在于更快的为罗某某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款项。罗某某即属于交通事故受害者,也属于工伤。那么,在获赔交通事故款项后,是否还能就同一事故再获赔工伤赔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接到案件后,为了避免多次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协商,本律师决定先行提出交通事故部分的诉讼,因为法院组织的调解标准远高于去保险公司柜台的理赔标准,况且调解不成也能够立即开庭由法官直接判决,不会浪费中间协调沟通扯皮时间,随即便在思明法院起诉立案,最终在保障罗某某获得足额赔偿款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及肇事被告达成一致,快速调解案件,调解后一个月内保险打款支付,最终罗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获赔定格的九级城镇标准的伤残赔偿金,赔偿金额高达234500元。
后本律师又迅速着手处理罗某某工伤事宜。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迅速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立即计算出单位需要赔偿社保工伤待遇之外的5万元左右的赔偿款,但经过几轮的艰苦谈判,用人单位始终不愿在社保之外赔偿罗某某工伤待遇,迫于无奈,本律师迅速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虽然罗某某长期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单位并不配合为罗某某办理相应事宜,即便配合前提条件也是要求罗某某放弃单位应承担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款。但这并没有吓到本律师,通过劳动仲裁的两次开庭,凭借着丰富的调解及办案经验,本律师迅速搞定单位,最终在庭上说服单位支付罗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0000元,并且,要求单位积极配合罗某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罗某某最终顺利拿到工伤的满额赔偿款。
罗某某本次事故完满得到解决,其对赔偿结果十分满意。
思明法院交通事故调解书及工伤劳动仲裁调解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