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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就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之争作出判决
作者:钟如超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8日
四年“拉锯战” “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乔丹”商标被判撤销  拼音商标未侵权法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在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的争议上,法院判定,因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此外,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