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员工驾车出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应否赔偿
作者:巴俊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9日
(本文转自河南律师崔新江的博客)
一、理论知识
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侵权责任呢?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之中?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总是高度概括而抽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也属于雇主责任无疑。
然而,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过错,只要不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的,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适用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两者法律性质显然不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具体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雇主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依据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一定的处罚,比如扣发奖金或者依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或者依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雇主和雇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雇主履行赔偿贵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实践中,受害人为了保证其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都直接将雇主和雇员一起列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一个诉讼技巧。因为多列一个被告,受害人不会有任何损失,即使法院认为雇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影响雇主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会因为多列了被告而对事实认定或者赔偿数额作出改变。
还必须指出的是,如果雇员不是履行职责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们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赔偿主体。但在雇主并未许可甚至在不知情时,雇员驾驶雇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呢?这得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受害人有理由认为其是展行职务行为的,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
单位驾驶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1、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佣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
三、其他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驾驶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作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因此,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并非履行职务;并且,在上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并未开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规定的误工费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都应该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在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