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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吕良彪:真正的律师
作者:杨炳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01日

吕良彪:真正的律师
博主按:
这是律师哲人、律师演讲家吕良彪先生的发表的一篇掷地有声、鞭辟入里的好文章;这是吕良彪先生从律师到法官,又从资深法官到知名律师华丽转身后的心灵对话、执业感悟,可谓字字珠玑、沁人心脾。希望法律人和对法律感兴趣的人,好好学习、认真领悟、努力提高、不断超越,做一名有智慧、有勇气、有良知、有信仰的律师。
该文分为价值篇、使命篇、操作篇和心态篇,从不同角度阐述律师的价值追求、法治使命、操作技能和执业心态。未经吕良彪先生同意,博主将该文标题由《律师随想曲》改为《真正的律师》,我想,这篇精致的文章不仅属于作者本人,也属于广大律师。

价值篇:

法治的昌明,从律师的奋斗开始。
“律师兴、法治兴”是一种浪漫;“法治兴、国家兴”是一种追求。

律师的高贵,在于其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评论与商业运作于一身;
律师当有勇士之胆识、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

律师天然与正义相关。法律的价值与律师的使命,都应当让人有尊严地站起来而绝非屈辱地跪下去——即使是对律师所谓的感恩,即使是以此进行的所谓抗争!

社会职业分工视野下的律师,作为各种相互对立、冲突利益的代言人,似乎既代表正义又代表非正义,从职业的工具价值属性上具有某种天然的“品格分裂症”。“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使律师这个职业容易为权力者所鄙视,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然而正是赋予所谓邪恶与异端以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才可能彰显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每一个个体权利、具体权利的维护,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博弈,其实都是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以实现、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正是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而从职业主体价值上分析,法治社会的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律师制度自产生以来,便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味,负有某种政治使命。这也是律师区别于会计师、医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所在。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长久以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诉讼)
在公权力(政府)与私权利(百姓)发生冲突时,律师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桥梁(律师成为权力的掮客即源于此种特殊职业价值),具有一种特殊的、天然的“减压阀”的功效与价值。律师既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又成为权力与权利沟通最重要的纽带之一,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律师的政治价值还在于促进权力的依法运行和社会机制的自我完善。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倡导宪政文化,挑战现行立法和社会制度中的违宪性。

律师的法律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产品。无论律师介入政治、经济或是文化领域,都应当而且只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为之。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民事诉讼中平等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代理,与法庭一起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而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采取一种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解决方式。否则,社会矛盾的累积必然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使社会的和谐最终成为“镜花水月”。

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及专业知识分子的担当:
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有修养、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师群体要形成富于自身特色的职业文化;律师要努力使以公平、正义、规范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律师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天生就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倡导一种法治文明。区别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倡导法治文明的政治职能,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价值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甚至学术权威,为社会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产品;二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乃至法治视角中的解读。

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并节省社会运行成本:律师只有在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才可能提升自身的价值。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节省社会运行成本。

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中这样写道:“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智慧的年头,那是愚昧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时期;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某种意义上,我们正是处在“这样的年代”。而律师职业,恰恰也正是一份“这样的事业”:这是最光明的事业,因为我们总在追求自由与权利;这是最黑暗的事业,因为我们时刻不得不面对着人性的卑劣;这是最高尚的事业,因为维护着基本的人权;这是最卑鄙的事业,因为律师总被人视为专为坏人说好话,得人钱财也人消灾;这是最有前途的事业,因为人们总把律师与睿智与财富相联;这也是最没有前途的事业,因为腹背受敌的中国律师正受到公权力的打压与百姓的不信任;这是最有面子的职业,因为律师总需要把自己最闪光的一面展示给公众展示给当事人;这也是最需要打肿了脸充胖子的职业,因为再没有像律师这样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职业;这是一份专门为社会防范法律风险的职业,这同时又是一门自身充满着风险甚至血泪的职业;这是一份光荣而神圣的事业,也是一门充满着挑战的职业。

使命篇: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理应更多地听到包括律师在内的中国法律人的声音。

“学者为这个社会提供着一种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思想;记者记载和传播着史实;律师通过规则的力量对权力的行使说‘不’――在中国,要坚持思想的自由、传播的真实和对权力的制约,往往是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这三种人共同构成了民主法治的基石,他们是天然的盟友。”

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在于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低下,在于中国律师声音的不被倾听;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与法律文化传统,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修养、行为与贡献。

中国律师要有所作为,包括两个基本维度:
一是执业权利之保障。法治进程的艰难、法治文明的匮乏、律师社会地位的低下、执业权利的缺乏保障、职业空间受到挤压,是制约中国律师发挥应有贡献的最重要因素。
二是职业素养与操守。以当下中国律师的状态,当历史需要我们有所担当时,我们能够做得到吗?
以上两个维度缺一不可。杨金柱律师为之呐喊与奋斗的,是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空间;而我同时强调的,是律师自身的修炼与贡献。

律师就是律师,哪来什么“红”律师与“黑”律师?!律师党建要致力于促进律师个体成长、律所群体发展与律师整体的担当,要尊重律师的职业属性,要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独特价值,把律师管成唯政府命令是从的绵羊就完全违背了律师党建的真正意义与价值。

在迈向法治的征程中,我只希望能多思索,多表达,多呐喊。律师理应有所思索-没有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土壤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理应以符合法律人理性的、内敛而理性的方式有所表达;作为“三个代表”,律师理应有所呐喊-为自身的权利而呐喊为民主法治的进程而呐喊——这当然是一种悲壮不应是一种无奈。

律师哪怕睡着了,醒来也要本能的说“我反对!”这体现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价值,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异议精神,体现出私权利对公权利本能的警惕与反抗,也体现出独立的思想与自由意志。

面对社会不公与丑恶,律师一定要敢于表达自己的愤怒与遣责,否则就是一种失职;面对社会不公与丑恶,律师千万可别真生了气,否则就容易失了理性,也影响生活。

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固有的属性,但律师切不可将一切都功利化——一如国画须得留白,方显品味。因此,律师的营销应当是“有尊严”的,应当是强调律师的专业、责任与价值的。“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价值的贬低;“公益”沦为营销之术是律师的悲哀;“泛营销论”是对律师行业的庸俗化。
中国律师绝对不能“数钱论英雄”,但务必要理应坦然面对律师费——律师费是中国律师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是律师社会影响力最客观的标志之一。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结果。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在律师收费欲望膨胀的本能与客户乃至社会的容忍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律事业生死攸关的问题。律师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必要的信任与宽容。

公益律师,当有公益之心——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令人鄙视。
公益律师,当有公益之德——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所谓名望,令人鄙视。
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才——律师如医师,无论面对多么悲惨的病人,其职责都是沉着冷静,技艺精湛,救死扶伤。律师作抱头痛哭状,不是炒作,就是无能。
公益律师,当以法律为重——在法律文书中公然谩骂对方当事人,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以成就自己的悲壮,令人鄙视。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有着太多的不如意。这些所谓公益律师的存在,对社会的进步都是有价值的。——没有这些“行为艺术家”式律师的存在,杨佳案、邓玉娇案等等等等,当事人就彻底是一个人在战斗了。
真正的公益大律师的成长,也是需要过程的。关键是做起来,做下去。
十一
我们只有清醒而客观甚至冷酷地看清一个行业,才可能更好地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的历史责任。
十二
有些话,律师说了跟没说一样;
有些话,虽然说了跟没说一样但也还是得说;
有些话,说了、说多了跟不说、少说一定是不一样的。
——某种意义上,这也正是律师作为知识分子对民族与历史的责任。
十三
当我们在华尔街开始的地方设立大成纽约分所时,我最强烈的感受莫过于:中国律师,当有民族自信与国际视野。我们有责任与信心在资本帝国与中国市场之间架起法律的桥梁。

操作篇:

一个人、一个群体,其社会影响力基础的均是其所能控制的社会资源——无论是以货币,还是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资源。
成长不能超越过程,而成长的过程说到底就是积累社会资源的过程。律师的社会资源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谓之“才”,即律师及其团队的人力资源,包括律师的专业之“术”、律师的人生智慧之“道”与律师所在城市与律所的平台之“势”。
其二谓之“名”,即业界、公众与市场对律师及律所之社会认可,系社会地位之认可与社会公共资源之赋予。
其三谓之“关系”,即凝聚于律师身上的社会公共资源——与“领导”关系的背后是“权力”——一种最为优质与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与“老板”关系的背后是市场与资本——一种能够产生财富的社会公共资源;与“媒体”关系的背后是“舆论”——一种作为第四种力量的社会公器;与学界关系的背后是智慧与权威;甚至与所谓“黑社会”关系的背后,亦是一种以反社会规则形式存在的强大社会公共资源。

律师要有“才”,而且应该是实用之才、高端之才、稀缺之才。
律师之“名”要有“知名度”、“美誉度”与“专业度”,缺一不可。要看出的什么名,在哪里出名,怎样出名——千万不要把媒体上的露脸就当作是有价值的出名。
律师要有“关系”,但切忌自己炫耀或以此作出承诺。

律师影响社会包括三种模式:
其一,是职业的模式,亦即法律的模式,指律师通过诉讼、非诉讼等执业活动影响社会;
其二,是政治的模式,即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影响社会——律师要议政、参政,而非成为权力体系的一员;
其三,是文化的模式,或以公共知识分子的方式(公众意见信实模式)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治解读,或以专业领域权威的方式提供高端专业的法律文化产品。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起三套基本的机制:其一,是质量管理机制;其二,是风险控制机制;其三,是合伙人间的沟通机制和律师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应该是一种专业的服务,这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此过程中,律师一要有“独立性”,即根据客户需要、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提供给客户,而不是一味迎合客户的意见;二要有“历史感”,律师的营销与法律服务都应该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样才会有不断的市场拓展。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因此,“力的平衡,理的出现”成为诉讼最基本的哲学。利益博弈无非三要素:本钱(资源)、技巧与利益分配方案。体现在诉讼中无非九个字:“说什么”、“怎么说”与“你是谁”。

律师的表达,既包括口头表达,也包括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律师一定要有表达的功力,也要有能力克制表达的欲望。
律师一要“敢说”,要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二要“能说”,当要有口吐莲花、一鸣惊人之才;
律师三要“会说”,知道根据对象、场合等的不同,把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
律师要努力学会“不说”——当律师能力与能量积蓄到相当程度时,听众会对你的表达有一种期待,受众亦会不敢不重视你的意见。——法庭上喋喋不休的,一定是要败诉的家伙!

有“工匠型”律师,以技术见长,足以将法律事务做到极致;
有“设计师型”律师,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智慧见长,足以协助客户进行战略制定与决策;
有“资源型”律师,以自身之智慧与所掌握之社会公共资源,为客户提供超越法律的商业及其他资源服务。
有“马仔型”律师,客户付钱让你干活,一如客户手下;
有“专家型”律师,专业能力和资源得到客户认可,彼此平等相处;
有“导师型”律师,以自身的素质和社会资源赢得客户的信任与依赖;
有“狼狈型”律师,与客户单位相关人员分享客户单位利益。

为人做事,既要有活在当下的独立性——独立于权力,独立于媒体,独立于同行;亦要有面对历史的责任感——既要有说“不”的勇气,也要有坚持原则的智慧。

心态篇:

律师永远需要也永远充满激情,所以我将律师分为青年律师与后青年律师,因为律师永远年轻。

所谓律师,就是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家伙;
所谓大律师,就是打肿了脸还拿放大镜给人看的家伙;
所谓名律师,就是打肿了脸到处拿放大镜给人看的家伙。
在当下“以吏为师”的时代,一切都不过是权力的奴仆,何来大师?!更不可能有什么大律师。所谓“大律师”之谓于我,与“大帅哥”并无二致——只当是这辈子长得不帅,被人叫帅些也是好的嘛。——做人做事,多一些自省与自嘲不是坏事。自省让人清醒,自嘲其实是一种自信。

做律师当有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只有发自内心的感恩之心而非讨好他人的技巧,方可传递一种善意、一种合作、一种建设性;只有坚守自律之德,方可有所持戒,方可具备人生定力,方可生出诸多人生智慧。所谓“迷”者,走到多个交叉路口不知何往;所谓“惑”者,心上有太多可能性不知如何抉择。如佛家所谓“戒、定、慧”所言,坚守内心的信念和追求的目标,自然可透过现象看到自己真正需要的东西。

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心态不对做事就会扭曲,大到执政党和政府,小到做人做律师,莫不如此。执政党如果缺乏政治自信心,必然会不顾一切地自我提升与对他人的极力贬低、必然会出现只顾眼前利益的太监式短期行为。而律师心态不对必然导致利益熏心、丧失自信、诚信缺失、无视职业伦理与道德、蔑视规则、言行失当。

我主张做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坦然。当我们内心能够坦然面对一切的时候,一定是我们内心充满光明的时候,是我们道德上没有亏心的时候。
其二,释然。当我们内心能够释然面对一切的时候,一定是我们内心放下了诸多的不如意甚至是曾经的“伤害”,轻松面对人生困顿的时候。
其三,超然。当我们内心能够超然面对一切的时候,一定是我们内心已经经历、拥有过我们曾经渴望的东西,然后得以淡然超脱的状态。

大陆的律师说话更象政治家,言必称法治正义,任何一件事都可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港台的政治家说话更象律师,谈的都是具体问题应该如何一件件地解决。——时代特色、地域特点吧,自嘲下。——其实大家走到一起,不过一群有趣的人希望在一起做些有趣的事,让生活变得更有趣一些,仅此而已,别太累了。

做律师小人物不可耻,做律师小人才可耻。做律师一定要有所坚守、有所敬畏:律师没有追求也许是可悲的,没有底线则是可怕的,甚至成为社会公害。

律师,一个与谎言相伴的职业,一个时时面对“罗生门”的职业,一个不得不面对人性卑劣的职业。——同样的问题,截然相反的陈述。律师要做的,是运用证据及规则,营造与自己当事人陈述相一致的“法律事实”。——这是一个应该需要高智商的游戏,这也是一个时常拷问律师道德底线的问题。顾城的诗说:“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古人说:“吾养吾浩然之气”——律师这个职业,既不应该是天使,也不应该是魔鬼。律师的角色是运动员,遵守运动规则并创造好的成绩是运动员最高的道德标准,只要不服用兴奋剂、不买通黑哨、不伤害其它竞争对手。但律师个体,却是有人格的高下之分的。往往,不是律师选案子,而是案子选律师。近年来之所以遇见的都是令人尊重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是因为那些案子在当地都是相当有影响力的案件。而当我偶尔碍于情面,接下一些未必那么有影响力的案件,接触一些正在奋斗中、迫切需要迎合当事人的律师时,有些事情就不那么值得尊重甚至让人不齿了。对这样的对手,倒不妨适当予以蔑视。

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短短的几十年,只能向前走没有后悔药。也许我们想做的事情很多,但能做的却非常有限。无论因为梦想、因为野心、因为无奈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我都希望大家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是在做足以面对先人、足以告慰此生、足以令后人尊重的事情;我都希望大家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律师这个职业足以让我们感受到人生的尊严与价值,我们同时亦满怀尊严地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才有追求,才有底线,才有份量和令人尊重;我都希望大家对于做律师能有一种人生的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