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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务派遣 工伤该找谁
作者:杨炳涛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5日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减轻包袱,或降低用工风险,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那么如果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10月21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
2008年7月10日,叶某某到通州某服务公司处报名求职,经通州某服务公司派遣去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弯管工作。同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叶某某在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叶某某以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工伤未获支持,随后,叶某某又以通州某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6月25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叶某某与通州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州某服务公司认为仲裁委裁决不当,以叶某某及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通州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叶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叶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叶某某是通州某服务公司派遣到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故对通州某服务公司诉称自己仅是中介组织、与叶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确认被告叶某某与原告通州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被告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受伤。
法官点评:
实践中派遣用工非常普遍。“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它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一种以劳动力为经营对象进行商品交换,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对实际用人单位而言,既可节省其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也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但是,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中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接受单位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等。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认定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金永南 步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