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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16)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港口区×龙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李昆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港口区×龙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602民初27


  原告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口区×龙大酒楼,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注册号450602×××


  经营者郑×芳,19725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港口区×龙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敬佳、潘泽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4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宗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口区×龙大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者郑敏芳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原告按照约定,自2012616日起陆续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截止201311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油数量共计31200斤,货款为57120元。2014111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产生的货款总额为57120元,被告仅支付了10400元,尚欠原告货款46720元。20153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燃油800斤,产生货款1440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816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环保燃油货款48160元并支付利息4204元(利息计算方法:以46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121日起支付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送货单、入库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的事实;4、对账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燃油款项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11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对帐单》,确认2012616日至201311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共计31200斤,产生货款5712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货款10400元,尚欠货款46720元。20153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800斤,产生货款14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60元,已有《对帐单》、送货单为凭,足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即承担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81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确实造成原告未能及时收回货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1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港口区×龙大酒楼支付原告防城港市×天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8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6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1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口区×龙大酒楼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04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3,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凌枝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