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同债权让与通知义务之承担
作者:李广阳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2日
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自由处分权,从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
合同债权让与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被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等。
债权让与本身即是以移转合同债权为标的的一种合同行为,该合同原则上具有无因性和非要式性。也就是说,无论债权让与的原因如何以及有效与否,对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即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行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需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
合同债权让与生效后,该合同权利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
债权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事实的通知,是使债务人确知其债权属于何人,即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所以,债权让与通知属于观念通知,即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债务人同意。因此,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即债权让与通知在没有到达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行为仅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对于债务人尚未发生让与之效力。当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以受让人为新债权人,并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或者行使其他免责权利。因此,一旦债权让与通知发生效力,债权人就不得撤销。如果受让人同意撤销则允许撤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是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将债权再转让给原债权人。
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的承担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指名债权的让与,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二)前款的通知或承诺,非以附确定日期的证书进行,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
《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受让人,仅依其向债务人进行有关转让的通知,始对第三人发生占有权利的效力;第1691条规定:如债务人在让与人或受让人向其通知转让之前,已向让与人清偿债务,其所负义务即告有效解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是采用让与通知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有的明确规定让与人承担通知义务,有的规定受让人也有权履行通知义务,有的规定无论是让与人还是受让人,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让与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是说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有效条件,而是考虑到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不告诉债务人,则会出现债务人不知道向谁实际履行债务。“通知”在这里的作用不是决定转让的生效,而是决定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以及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所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应当由谁来通知的问题,若一般的债权转让,则债权人和新的债权人在达成转让协议的时候应当确定,若没有确定,双方都有义务通知,只要其中一人通知即可。
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对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主体,应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应当允许受让人也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没有明确指出由谁进行债权让与通知,但从文法上理解,立法本意是主张由让与人(原债权人)承担通知义务。因为该债权原本是归原债权人所享有,而原债权人在不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前提下,享有债权转让的自由。因此倡导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该债权是否让与以及让与何人,更便利和更能使债务人确信。但不排除受让人(新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
第一,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在债权让与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履行通知义务的,当受让人将让与事实和让与合同通知到债务人时,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应当认定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让与之效力。也可以解释为,让与人把通知的权利授权给受让人。
第二,即使债权让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由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但由于在债权让与时,让与人已将表明债权的凭证如:欠条、票据、单证等都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所以当受让人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债权让与证明文件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认定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让与之效力。
第三,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如:指示债权以背书和票据的交付而转移生效;火车票(无记名的)、汽车票、电影票、奖劵等无记名债券,仅以债券的交付而转移生效,均无需通知债务人。因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得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