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网络刷单诈骗他人,被抓悔改退赃从轻判
作者:杨子兴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9日
网络刷单诈骗他人,被抓悔改退赃从轻判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诈骗型案件逐步从线下转到线上,一不小心,你就可能成为他人猎物,尤其一些贪图小利不劳而获的人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诈骗方式:淘宝刷单、网络返水、电视购物等
诈骗特点:以小利谋大利 最初通过小额返点导致受害人信任后借机告知加大投资,最终血本无归
律师辩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罪问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只是整个犯罪环节的一部分,参与时间较短,且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系受他人联系安排参与的犯罪,从其参与到被抓获,短短20余天,且在其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仅是负责与自己的客户联系,被害人受骗后,转款账户、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是由他人负责的,被告人从事的行为仅是整个犯罪环节的一个阶段,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并不是完整的参与了全部阶段,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理。
2、被告人涉及的两宗案件中,第一宗案件,受害人sss并非被告人的客户,被告人仅是后期帮助BBB,BBB也没给其分红,最初诈骗对象是BBB选择的,具体联系负责也是BBB处理,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起的作用很小,本起犯罪的责任不应让被告人全部承担,对该起犯罪,也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3、被告人XXX系初犯,之前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其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他人,听从他人安排,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导致的。
4、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时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被抓捕归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希望合议庭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理。
5、被告人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家人也愿意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4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被告人自身家庭条件。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被告人父母年龄较大,三个孩子均年幼,急需被告人照料,希望法院能够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加之认罪态度好,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其情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杨子兴律师
2018年8月2日
案件结果:经过律师的积极辩护,被告人最终按最轻判处,其本人及家人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