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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董事会股东会区别
作者:王丽媛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2日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
1.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