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是当前道路运输市场上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将理赔款打到被挂靠公司的账户,而被挂靠公司却找理由拒不返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挂靠经营者又能否拿回理赔款?今天,德州市陵城区法院郑家寨法庭窦林超法官,为大家一一解答。
01曾审理过的一起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
窦林超:2017年3月,原告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管理协议书》。同年12月,原告驾驶的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入被告某公司账户,但该账户因其他案件已经被法院冻结。原告于某多次向被告公司索要理赔款无果,诉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虽然被法院冻结,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确实已经打入被告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而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某公司应将理赔款返还给原告于某。像这种案件纠纷在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公司之间经常发生。
02挂靠协议的效力
窦林超:公民与挂靠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协议》,也是一种契约,是形式完备的合同,双方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协议》合法有效。
03在上述案件中,被挂靠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窦林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管理协议书》,存在车辆挂靠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样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保险理赔款也应当由原告于某享有。被告公司辩称其账户被法院冻结,没有取得实际利益,但保险公司确实分批将理赔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依法设立的账户,其管理使用权属账户所有人所有,进入账户的资金即受其支配和管理,如果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账户所有人自己承担。本案被告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事实要件。
04经验总结
窦林超:实际生产生活中,货车挂靠现象现在比较普遍,交通事故的发生日益频繁,责任的承担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签订挂靠协议时要严谨、细致,权利义务明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应注意,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梳理出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的官司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才能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结 语
购车、挂靠无小事,签订协议要留心。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在购车、挂靠时要优先选择实力强、口碑好的专业挂靠公司,签订挂靠协议要特别谨慎,明确写清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于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为交流学习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