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是商家为了促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进行降价或者赠送礼品等的行为活动,能在短期内促进销售,提升业绩,增加收益,但在促销活动中,奖品质量良莠不齐,有的还可能给顾客带来财产损失,甚至是生命危险。话说家住汶上的刘某,在元旦期间某商场举行的“庆元旦”有奖促销活动中,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后,用奖券抽中电热毯一条。老刘一家满心欢喜,回到家就按照说明书,把电热毯铺在了床上,准备享受一下寒冬里的温暖。熟料当晚老刘在熟睡中被烧焦的味道熏醒,中奖得来的电热毯突然着了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老刘身上也多处被烧伤。谁该为着火的电热毯买单?老刘家里人委托有关单位对这条电热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原来这条电热毯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老刘多次找商场协商赔偿事宜,商场均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他们所销售的商品为由拒绝。刘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等。
本案中刘某抽奖所得电热毯,虽是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刘某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了商场一定的商品,否则其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容剥离,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的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有奖销售中,不管是主商品还是赠品,都必须保证质量,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
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赠品因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属于侵权责任,对这种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为在有奖销售中,主商品与赠品有不可分性,经营者对两者应承担同等的责任,所以附赠品的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主标的”以外的“从标的”,也就是所谓的赠品,并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是通过抽奖而得到电热毯,但该电热毯是由商场提供的,因此商场负有保证自己所提供商品安全的责任。商场作为销售者,没有认真履行检查验收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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