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卞某收到银行的信息,发现自己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发生扣款,而她并没有使用支付宝消费,后卞某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得知自己在2016年的时候和前男友即本案被告人周某通过支付宝绑定了亲情号,周某通过亲情号设置转走了被害人卞某支付宝账号内人民币共计4240元。经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周某为帮助现女友还到期花呗,利用其与被害人卞某以前绑定的支付宝亲情号的便利,在设置额度内分多次将被害人卞某银行卡里的424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卞某发现与其联系,其退还了1500元后便将卞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电子支付的发展的确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我们的账户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支付宝亲情号本是为孩子、爱人、父母等亲友关系打造的极简支付服务,在本案中它却成为被告人周某盗窃的犯罪工具。希望本案被害人卞某的经历可以给大家敲响警钟,今后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不论关系多么亲密,都一定要注重保护自己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等账户的隐私安全,防止让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本文章来源于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限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