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信用卡后,小杨一直按时还款。2019年12月8日,小杨收到短信提醒,他的信用卡显示在陕西省内进行异常消费9999.1元。感觉情况不正常,机警的小杨第一时间便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随后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不久,小杨来到杭州某银行想要恢复信用卡,将报案以及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一一向银行进行了告知,但银行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仍将此异常消费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利息从小杨的银行账户中划扣,且以小杨信用卡逾期未还的理由将他纳入不良征信登记。小杨多次与银行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信用卡不良征信记录及要求银行赔礼道歉。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每个公民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而信用正是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公民拥有“信用权”是市场经济下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本案中,小杨案涉的信用卡在异地异常消费大笔金额,经公安部门查实该信用卡系被犯罪嫌疑人盗刷,且小杨已将上述事实告知了银行,小杨逾期未还信用卡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银行应当撤销该信用卡不良征信记录。日前,经法院调解后,银行主动撤销了小杨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之一,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在经济社会中,个人社会信用更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中并未提及“信用权”,对于公民是否拥有“信用权”以及法院能否管辖公民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异议等存在司法实践问题。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篇,并在第五章名誉权与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首次正式明确了公民拥有“信用权”并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维护了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