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原告郎某在被告某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会员卡一张,缴纳会费1000.00元,有效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该健身俱乐部提供的会员入会合约载明,会馆仅对会员或者会馆正式邀请的人士及团体开放,本会馆有权拒绝任何非会员进入或者逗留本会馆,会员应遵守所签署的入会合约及会馆的相应规定,并有责任与会馆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静、优雅的瑜伽氛围。
会员的权利为:1.所有会员对本会馆教练、课程、服务、设施等可以提出评价和建议;2.所有会员有机会以会员价格优惠参加名本馆私教、小团课及特别课程;3.所有会员都可以按本会馆规定邀请朋友免费享受一次会员课程。
2020年1月份至今,该健身俱乐部不再正常为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健身场所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为此,原告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卡费1000.00元。
法院认为,郎某交纳费用办理健身会员卡,该健身俱乐部收取费用后向其发放会员卡,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入会时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约约定,会员的权利主要是会员有权进入健身场所,有机会以会员价格优惠参加名本馆私教、小团课及特别课程,按照会馆规定邀请朋友免费享受一次会员课程等。现被告不能按约为会员提供服务,构成违约,且健身服务不适用强制履行,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双方约定,会员卡有效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共计36个月,每月费用为27.78元。该健身俱乐部自2020年1月份不再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剩余32个月相应的费用共计888.96元应予返还。综上,对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郎某888.96元;
二、驳回原告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今社会办卡消费已成为一种常态,大家的钱包里往往都塞着各种各样的会员卡,购物卡、美容卡、美发卡、健身卡、儿童游泳卡、游乐园会员卡、药店会员卡等等,各种各样的卡在给我们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比如本案中,花千元办的健身卡,没去几次店家就关门大吉,想退钱也找不到人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之前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从自己的实际需求出发,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冲动消费,看着别人办卡了或听商家鼓吹的效果及号称打折,冲动办卡,但过后,实际去消费的机会并不多;
二、要多考虑商家是否靠谱,经营者是否证照齐全,规模如何,效益如何,能否稳定运营;
三、不要盲目贪图多充值带来的更大优惠,一次充值金额不要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一旦有什么意外情况发生,也不至于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
四、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最好能形成书面的消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办理的会员卡不要随意丢弃,还应索取相应发票、小票、收据等付款凭证,同时要注意凭证上所盖印章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留存好证据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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