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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明启,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新城村东门外小区25号5户,联系电话:15534038***
    被申请人:山西***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0354-2510*** 13803464***  13803492***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36876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金25220.7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的双倍工资42390.4元;
4.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5.律师代理费7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3月31日开始至2012年6月28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曾任安装二组组长,工作期间,一直勤勉尽责、任劳任怨。只因2012年6月6日申请人与公司同事郭俊琦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被申请人便于2012年6月28日单方做出辞退决定,将申请人予以辞退。辞退理由是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随后,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0日通知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竟被告知,被申请人根本未给申请人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另外,申请人要求查看当时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还发现,劳动合同期限竟变成了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9年3月31日到2009年12月31月这段工作时间被申请人没有记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辞退申请人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此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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