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二手房交易过户问题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8日
段先生:甲方离婚后,俩女儿判给甲方并与甲方生活(现都已婚),后于1998年甲方个人出资和单位其他人建了联建房。 2000年结识了第二任丈夫,后并办理了结婚证。房产证于2002年发放(在房产证发放前一个月办理的结婚证),所有证件手续上均属甲方个人名下。2008年甲方第二任丈夫因病过世(与后丈夫没有子女)。 若甲方现出售房屋: 1、房产证过户时是否需要俩女儿公证? 2、房产甲是否有独立出售权?如果出售甲是否要出具其配偶死亡明? 3、经去办理时房管办说要出具甲第二任丈夫方父母及兄弟公证证明,说是要按继承权来出具证明才能办理,是否合理? 4、如果结婚证在房产证发放之后办理的,那房产证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聂律师:房产证都是你个人名下的,过户时,不需要俩女儿进行公证。甲方具有独立的出售权。该房屋是你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二任丈夫无关,因此不需要出具继承证明。房产证转让你们直接到房管局办理即可。具体要求按照房管局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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