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山西太原聂晓东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案例

借条与欠条不一样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1日
借条与欠条不一样      案情简介:2008年6月5日,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向李四提供借款900万元,利息为月息2.5分,按年结息。张三即依约向李四提供了900万元现款。李四给张三出具了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张三玖佰万元”。王五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并手书 “王五担保”,时间为2008年6月5日。利息借据上未写。2011年,李四依约定按时支付了利息。后来,李四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张三多次催要无果,2013年7月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张三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对于诉讼时效的区别?李四给张三出具的借条是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已逾5年。有人认为,除非张三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6月5日前和2012年6月5日前有催要行为。否则其债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是混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没有弄清诉讼时效起算在这两者间的不同。如果李四给张三出具的是“欠条”,时间是2008年6月5日,那么从书面证据来看,2010年6月5日之后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但从本案来看,李四给张三出具的是 “借条”,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关键是借条并未表明借款归还时间,张三无论何时提起诉讼都不能说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既然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就没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很难说其超过诉讼时效了。因为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王五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如何确定?在确定王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后,随后的问题是其在多长时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本案中王五只是签署了“王五担保”的字样,并未对保证期限进行明确,应认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本案中,从书面看,其履行期并不明确,可以视为自起诉之日仍未超出保证期限,张三仍可以将王五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从起诉之日起保证期限转变为诉讼时效。
     本案启示:第一,根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不同角度选择 “借条”或“欠条”。一般人认为每隔两年就应当换“条据”,并进行本息结算。但是选择欠条还是借条应根据自己的角色选择对己有利的表述。从出借人来说,在结算利息后仍选择“借条”来更换“手续”是有利的。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如果不明确还款日期,在诉讼时效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和举证比较有利。而相反则对债务人有利。第二,借款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有利于明确利息和保证范围。本案中,利息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可能连最低利息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导致己方利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签订借款合同有利于延长约定保证期限,有利于详细约定保证范围,将借款本金、利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都包含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周全。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