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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2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下列问题:
  1?客观上有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定本罪。
  2?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是因为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3?本罪以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为限,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的过失致人死亡,应以特别规定规定的相应犯罪处理,如因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致人死亡的,就不能定本罪,而应当按照失火罪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客体完全相同,主体也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本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故意杀人罪则是故意致他人于死地,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肯定态度。此外,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6周岁;故意杀人罪年满14周岁即可。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1019]
  第一百三十三条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编者注)、第一百零六条(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编者注)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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