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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5日
为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及以后的军转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转干部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山西安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解放军及武警、公安部队驻我省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向省军转部门移交。
三、省军转部门负责全省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问题的审定、处理,对符合在省直和中央驻并单位安排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军转干部的去向进行调整;市级军转部门根据省军转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对符合在本市()安排条件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是干部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是工人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
四、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驻户口所在市()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可由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市()接收安置。
五、外省籍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山西或从山西入伍。
2、配偶常驻户口或结婚时常驻户口在山西。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为山西或从山西入伍,或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山西,生活基础(自有住房、子女户口,下同)在山西。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山西,生活基础在山西。
4、军转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配偶为独生子女。
5、军转干部的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本人长期(满10年,下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山西。
6、军转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
7、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山西,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
8、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山西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人才,经省军转部门批准,可以在山西接收安置。
六、符合山西接收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
2、配偶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满2年。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一方原籍为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或者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础在太原市。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础在太原市。
4、军转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配偶为独生子女。
5、军转干部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太原市。
6、军转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
7、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
(2)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
七、符合太原市接收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并单位,下同)接收安置:
1、配偶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省属企业(不含驻太原市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2、配偶系中央、省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3、军转干部未婚或者夫妇都是现役军人,父母一方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省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
4、配偶系无主管部门但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
八、军转干部获一等功或者全国、全军荣誉称号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接收安置;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的,可在本市()范围内接收安置。
九、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1、年龄超过50周岁。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
3、地方在接收安置过程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在当年1231日以前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并经驻军医院或驻地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
7、安置期间发现档案材料不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
8、安置期间发现参加过非法组织并系主要成员,或系一般成员但没有悔过。
9、其他原因地方不宜接收安置。
十、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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