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不知实情雇佣童工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26日
不知实情雇佣童工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问:王先生的公司最近招聘了一位职员,后来发现该职员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他通过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前来应聘,王先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企业算不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雇佣童工不分雇佣者知不知情,只要雇佣就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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