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哪些情形下可主张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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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22094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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