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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抢孩子争抚养权难获支持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8日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双方已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律师建议首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当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辅助的义务。如一方的探望权遭到剥夺,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提供探视子女的便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当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抢孩子争抚养权的行为并不可取。一方面,抢孩子的行为容易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为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环境生活或带子女东躲西藏,这些行为都将使子女无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孩子。第三,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尽可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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