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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反诉标的额能否影响案件级别管辖?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反诉标的额能否影响案件级别管辖?


请问:

本人所在的粮食购销公司与某粮库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向本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78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本地基层法院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为标的额800万元以下的案件。案件受理后,被告粮库提起反诉,反诉标的额达860万元。粮库由此提出反诉标的额与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均超过800万元,案件应提交中级法院审理。不知粮库的管辖异议能否成立,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李广安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反诉案件标的额能否影响案件级别管辖这一问题。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从纵的方向来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其中多数商事案件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某省法院规定,在四个地级市,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的,标的额800万元以下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处于不同辖区的,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并不明确。收案实务操作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允许被告在审理程序中以反诉标的额影响案件级别管辖,就会造成级别管辖的混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反诉虚构标的,造成级别管辖不稳定,各地法院的文件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基本统一,即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从来信情况看,被告粮库实质上认为反诉标的额影响级别管辖,这陷入了理解上的误区,当然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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