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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偿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
 
我叔叔张某和李某是相处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关系甚好。李某是位集邮爱好者,几十年来收藏了大量的珍贵邮票。20101月,李某夫妻应在国外定居的儿子的邀请出国度假。出国前,李某将一批珍贵邮票交张某代为保管,张某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时值寒冬,天气非常冷。一日,张某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张某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张某家中无人,虽经过抢救,仍致使李某的邮票严重受损。20105月,李某夫妻回国。在得知收藏多年的邮票被损毁时,李某十分伤心,不顾多年的情谊,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请问,我叔叔张某需要赔偿李某的损失吗?急盼答复,谢谢!
 
张芳
 
回答:
 
来信涉及保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你叔叔张某对邮票严重受损没有重大过失,因为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在一般情况下是楼下人所难以预见的。《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是无偿的。依照上述第374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叔叔张某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邮票严重受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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