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债务人用他人财产抵押,我是否有优先受让权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我与张某系朋友,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碍于朋友的面子,我不好意思回绝,但又担心钱借出后,有去无回,于是我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抵押给我,请问,如果张某不按约还钱,我能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读者:刘进
回答:
你所说的情况涉及我国《担保法》中抵押权的问题。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担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但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张某的父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其愿意以自己的房产为张某向你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张父系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是完全可以的。
我国《担保法》第41条、42条规定:“以下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也就是说,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亦不能产生。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张某的父亲提供的房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类型,如果张某的父亲与你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或者你们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产权证已交付给你,你对该房产都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你们根本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即使张某已将其父亲的产权证交给你,抵押权依法不能产生,你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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