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继承人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前不久,我表哥李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去世前,其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大部分由王李某及其妹妹继承。当时由一亲戚代书,李某和他的妹妹在场见证。后来李某的出嫁姐姐从外地回来,称力某及其妹妹因为是遗产继承人,做父亲的遗嘱见证人没有用,不同意按该遗嘱分割遗产。请问,李某及其妹妹能否做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其父亲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吗?
读者:刘菁
回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李某和他的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李某父亲的财产可以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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