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岗前培训能否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表现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读者:小明
回答:
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线咨询
Email:66137585@qq.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220949476
地址:长风商务区,新晋祠路与长风西街交叉口往南1500米路东,化建大厦13层
积分:390298奖章:636点击量:368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