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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开庭时再提请仲裁是否有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
我是某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511月,我公司与某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订立双T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我公司向对方购买型号为STB-18、规格为2400mmx18000mmT2.2万米,单价为每米135元(含运输、吊装费、不含税收)。同时,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构件公司未申请仲裁而是将我公司告上法庭。开庭时,我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仲裁条款仲裁,但法官认为我公司的要求已过异议期限,不予理睬。不知法院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王建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诉讼中被告方的仲裁请求的有效期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 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诉讼中被告诉讼管辖异议期与有关仲裁的异议期存在一定不同,前者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后者则应一审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均视为放弃。从来信情况看,你公司在构件公司起诉后,予以应诉,并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条款,法院取得诉讼主管权。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并无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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