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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汽车抵押未登记是否生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
我是小企业主。2009年初,我的中学同学张某介绍他的一位熟人来向我借款15万元。最初,我不同意借款,后来张某表示可以其价值20余万元汽车帮助李某抵押,借期一个月。在此情况下,我同意借款,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张某签字以其汽车抵押。因为不懂法律,未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某下落不明,我遂向张某主张汽车抵押权。但张某提出依照担保法规定,汽车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现未登记,他不应承担责任。不知张某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王莺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以及担保法、物权法之间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分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所谓登记生效,就是依照法律只有登记才生效,而不登记则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责任。所谓登记对抗,就是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要签订合同,抵押就发生法律效力,但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1995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即登记生效。其他财产则是登记对抗制,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仍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
200710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进行了大面积约束。根据该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从来信情况看,张某的说法自然不正确。需要提醒你的是,汽车抵押不登记虽然生效,但存在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即以该车清偿时,排在你的顺位之前。由此可见,登记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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