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财产能否查封?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我儿子王某于2000年走出学校门,在家做些家务,有时外出打打临工,25岁结婚,现年28岁,至今仍未另立户居住,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今年7月王某将苏F/A2866号桑塔纳轿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张某使用,张某在江苏省如东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弃车逃离,隐名埋姓。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9123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了于2004年登记在我名下的苏FW0211、苏F9A633客车苏和F-22984二轮摩托车、各一辆。请问法院判决张某与我儿子王某承担事故责任,法院能否查封登记在我名下的客车和摩托车?
读者:王成志
回答:
法院判决王某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有义务赔偿本案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走出校门后,在家能做家务,在外能打临工挣钱,并且学习驾驶技术取得了驾驶证,至事故发生时,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近十年,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与积累不可以说没有贡献。登记在你名下的客车和摩托车也是王某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的性质是家庭共同财产。王某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如王某享有的财产份额析出后,可以用该财产偿还债务。在王某享有的财产份额未经析出之前,法院执行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该司法解释是法院查封登记在你名下车辆的法律依据。对法院查封的财产,你可以与王某协议分割,将王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从共有财产中析出 ,申请执行人认可你与王某分割共同财产协议的,该分割协议即为有效,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由法院依据王某对家庭积累的共同财产所作出的贡献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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