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 违章建筑搁置物坠落伤人 卖买双方应否共担赔偿责?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今年9月我到唐某经营的小商店购物,其房屋大门上方安置的承接屋面雨水的水泥檐口板突然坠落,将我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另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2472.7元。唐某经营的小商店是向当地某供销社购买的,唐某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某供销社在建筑该房屋时未履行审批手续,是违章建筑,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不能移转到唐某名下,所有权仍然属于某供销社所有。请问我所受的损伤,能否一并向某供销社和唐某主张赔偿?
读者: 继红
回答: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唐某购买的某供销社的房屋在建筑时未经审批,其性质是违章建筑。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不可进入交易市场,违章建筑在房产部门不能办理登记,所以唐某交付了购房款并且也使用了房屋,却不能获准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唐某使用该违章房屋开了小商店,你前去购物时,房屋上的搁置物坠落将你砸伤,对你造成了损害,该损害的性质是特殊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某供销社是房屋的所有人,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房屋出售给唐某,唐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投入经营,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不能证明对你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应推定他们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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