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时可否对补偿的安置房进行财产分割?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请问:我朋友周某结婚前从父母处继承到一幢老式楼房,位于他所在县城远郊。2002年8月,周某经人介绍后与李某结婚,婚后他们一起在市区买了新房,那套老房子一直闲置着。2008年10月,县城扩建,周某所有的老式楼房正好位于扩建范围内,政府补偿了他一套相同面积的新房。由于是相亲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几年中,周某与李某感情一直不好。今年,李某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安置房在内的所有财产。周某对李某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把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李某可否要求对周某的安置房进行财产分割呢?急盼,不甚感激。
冯平
回答:
来信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此,《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周某的老房子是在婚前取得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的安置房相对于被拆迁的老房子,价值有提升,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是本案关键。周某夫妻婚后并未对老房子作投资或经营,安置房的增值是一种因市场价格上浮而导致的自然增值,并非人为经营、投资的功劳。因此,安置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不可以要求对安置房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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