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医院对患者及家属有告知医疗措施的义务?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0日
请问:一个多月前,我的一远房亲属患重病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除每天定时给患者吃药和打点滴外,没有采取其他医疗措施。患者及其亲属多次向医生了解医疗措施,但每次均遭婉拒。请问: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有告知医疗措施的义务吗?
回答: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的规定,医院有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医疗措施等的当然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都应向患者和亲属详细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措施的不足和副作用、危险性。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应当让患者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和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等风险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患者充分配合,有助于医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同时,患者在自主自愿情况下做出承诺,使患者的知情权转变为对医疗风险的承担,这也成为医务人员的免责条款,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放弃被告知的权利,或者发生绝症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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