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因“门缝广告”致财物被盗,广告散发者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0日
请问:一个多月前,我与新婚不久的妻子外出旅游,出门时门窗紧闭,防盗门紧锁。可前不久我们旅游回来后,却发现窗子被撬,经清查,家中被窃现金一万余元。我们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分析认定:小偷从我家防盗门上插满某保健品厂花花绿绿的广告得到家中无人的暗示,于是大胆行窃。经了解,该保健品厂印制此类广告并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我找到某保健品厂要求其赔偿我的损失,但该保健品厂认为我家现金被盗是小偷所为,插广告不直接引起我家财产损失,因而不同意赔偿。请问:因“门缝广告”造成我家现金被盗,某保健品厂应当承担责任吗?
回答:
随着人们广告意识的增强,很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广告印在传单上,在人群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城镇散发给行人及住户。然而,这些广告特别是“门缝广告”,不但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安定,甚至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就是例证。
我们认为,某保健品厂的行为构成对你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首先,某保健品厂擅自在你家防盗门上乱插宣传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某保健品厂未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就印制发行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某保健品厂主观上存在过错。保健品厂作为广告的散发者,在你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三番五次向你家防盗门上插广告,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但其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上有过错。最后,某保健品厂的行为与你家现金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一般情况下,乱插广告的行为不会直接引起被盗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小偷的介入,插满广告的防盗门给小偷明确的暗示,致小偷在你家盗窃得逞,所以,从间接原因上看,你家现金被盗与保健品厂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我们认为某保健品厂的行为已构成对你财产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实际处理中,可以根据你的损害程度、保健品厂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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