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判处缓刑,能参加高考么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1日
请问:我表弟周某今年17岁,是在校高三学生。2007年7月,表弟因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3日,在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周某系缓刑期内的服刑犯,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通知我表弟没有高考报名资格。表弟现在很伤心,几乎丧失了生活的信心。请问我表弟能报名参加高考吗?
回答: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曲解了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不能算作服刑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其范围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指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几类。正在服刑指因犯罪被判刑后,在监狱或少管所服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实际是一个依法确定的考察期,在该期限内的罪犯,如无新罪或发现漏罪,或无严重违法行为,只要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亦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因此,缓刑期并非刑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该法规定,你表弟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不应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涉,请他们近快改变决定。如还不行,你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信会有理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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