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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没有中文标识,商场应否退货?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6日
请问:
前不久,我到某商场购买热水器,售货员小姐极力向我推荐一种进口货,并简单地教了一下热水器的使用方法。我将热水器买回家后,发现里面的所有说明都是英文,根本无法看懂。因无法知道热水器的有关性能,我便到商场退货,可商场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商场售出的热水器无中文说明,应承担退货的责任吗?       
 
 
回答:
我们认为,该商场理应退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从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商场出售的热水器无中文标识,尽管售货小姐简单地教了使用方法,但使用方法不是标识的全部,你对所购买的热水器的真实情况还是没有全面了解,还不能正确恰当地使用该热水器。因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1款(二)、(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从热水器本身来讲,它是属危险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同时,如果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场出售给你的热水器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你同商场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因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商场对售出的无中文标识的热水器理应承担退货的责任。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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