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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利息约定不明确,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7日
请问:
20071月,我借给朋友张某5000元钱,他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当时我们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分,但欠条上未写利息,也未写还款期限,只写了归还时本利算清。07年年底,我向张某催要借款,他总是以没钱为由不还。请问,我能否向张某主张利息,该如何主张?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之间应当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虽然你们口头约定了利息,但你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有效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我国法律规定了逾期利息,即如果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或者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出借人催告后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其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你与张某期间未约定还款期限,为更好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在向张某催要借款时确定一个还款期限给他,在该期限到期后他仍不还款的,你就可以向他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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