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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支票能否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7日
请问:
我是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我公司经常以支票方式向老客户支付报酬。最近,一客户在持我公司支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后,却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这给我公司敲了一记警钟。我公司想在今后开出支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但有人认为依照法律不可以这样做。不知他人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支票付款的有关规则问题。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我国法律付款时间、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为法律所禁止,你们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你们可选择其他付款方式或在合同中约定待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再开支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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