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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能要求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7日
请问:
我上周骑自行车外出 ,途中被一汽车撞倒致重伤,当时路上行人较少,肇事车主驾车逃走。后经目击人提供线索,在车管所查到登记车主,但该车主辩称车辆已卖出,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愿承担责任。请问,我能要求该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吗?
 
 
回答:
你可要求登记车主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否认或者承认。故据你陈述,你被他人撞伤,该车虽被车主转让他人,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你现找不到肇事车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登记车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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