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山西太原聂晓东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人民法院可否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对法人处以罚款?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9日
请问:
前不久,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某座落在街面的楼房4间,底价为65万元。拍卖公告后,共有包括某装璜公司在内的16家单位和个人报名参加投标。在投标当日,只有装璜公司一家出价,以高于底价3万元的报价中标,而无人竞标。事后我了解到,装璜公司在中标后,即向其余15家单位和个人兑现了投标前约定的10万元“帮忙费”。法院获悉后,以装璜公司事先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宣布中标无效,并处以10万元罚款。请问:装璜公司的做法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吗?人民法院能否对装璜公司处以罚款?
 
 
 回答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工程招标、财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活动中,意欲得标者和发标人串通,事先获得标底和竞标程序,从而击败其他竞争对手,不正当地获得竞标标的;或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为,迫使发标方在串通联合行动的预谋范围内发标,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发标人和投标人串通,目的是为了对付其他投标人;另一种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目的是为了对付发标人。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装璜公司为了能得标,在投标前就许诺给其余投标者“帮忙费”,目的是为了对付人民法院和财产所有人即被执行人周某,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行为权。因此,装璜公司的做法构成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以上述行为中标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一般都由监督检查部门行使,但这并不等于说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这一处罚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因此,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装璜公司罚款10万元是合法正确的。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