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虚假承诺是否要担责?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1日
请问:今年上半年,我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向梁某购买一辆二手本田摩托车,该中介公司与梁某都向我保证,该车是原装进口本田发动机,并且中介公司还在我与梁某的买卖合同上对此签字确认。前不久,我去修理摩托车时发现,该车发动机不仅不是本田的,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此,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其赔偿我损失,但中介公司以自己也不知情为由拒绝。请问,我能否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回答:
你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购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购买者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但你所说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你并不是直接向梁某购买的摩托车,而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并且中介公司对你还作出了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其实产品质量法是有专门规定的,该法第58条即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可以据此要求该中介公司与梁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你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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