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销售商应当承担我受伤的赔偿责任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1日
请问:2013年10月13日上午,我到一家木材市场办理业务,当路过存放木材的地段时,堆放的木材突然滑落,将我砸伤,致使我左腿骨折。后经调查,滑落的是因为长期存放后木材腐朽断裂而发生的。请问,我受伤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木材突然滑落是因为木材腐朽断裂而发生,应当说你和销售商都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也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的规定,你可以要求销售商分担你受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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