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孩子伤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编辑同志:请问:我的一位亲戚刘某与丈夫赵某已经离婚。婚后她一直靠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抚养14岁的儿子,并供其读书。2007年9月24日,14岁的儿子在与邻居的孩子玩耍时不慎将同学摔伤致其胳膊骨折。刘某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便找赵某协商,希望共同承担。赵某却说,离婚时候孩子被判由刘某一人抚养,按离婚协议,自己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应当由刘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离婚后孩子伤人赵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的亲戚刘某可以要求赵某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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