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请问:2013年6月11日,我的朋友刘某被张某某驾车撞伤。受伤后,张某某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其余一切损失均由刘某自行承担。协议达成后,刘某伤情恶化,继续住院治疗,又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0000余元。请问,刘某后来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原来所签的明显不公的协议能否撤销?
回答:
现就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刘某与张某某所签的协议显失公平,刘某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重新确定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且刘某后来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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