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安某是否应该将3万元归还我?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请问:2012年2月,因为陈某生产经营需要周转金,我和安某各出3万元借给陈某,陈某给安某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同时安某给我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中写明,在借给陈某的6万元周转金中有我出资的3万元。后来,在2013年8月安某通过诉讼,从陈某处要回了这6万元周转金,至今安某不愿意将其中的3万元归还我,请问,我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安某将3万元归还我?
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安某依据陈某出具的欠条要回6万元借款后,没有将其中的3万元归还你,其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对3万元的占有属于获取不当利益,因此你可以向安某提出返还请求,安某应当将3万元归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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