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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请问:
2012年初,经人介绍我与朱某相识,认识后不久,我们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这一年多的相处,我们决定在今年10月份结婚,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办喜事的日子前,按照我们当地风俗,我给女方送了价值3万元的彩礼,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在送过彩礼后不久,朱某提出要与我解除婚约,经多方说和,她毫无回心之意,我无奈只好答应。在我要求她将彩礼返还给我时,她和她的家人确说,彩礼属于赠与,不应该返还给我,请问我能否要回彩礼?
 


 
回答: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从你信中的情况看,你可以要求朱某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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